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參考範例)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範例參考】
  ○○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事業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五條 本會負責保管動用之職工福利金來源如下:
一、事業單位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     】。
二、事業單位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     】。
三、事業單位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提百分之.五。
        四、事業單位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     】。
職工福利金由本會存入公、民營銀行保管,且非經本會會議通過不得動用。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  】人,除當然委員一人由事業單位指定擔任外,事業單位推選【  】人,候補【  】人,事業單位產業工會推選【  】人,候補【  】人,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註:已組織工會者,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候補委員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設委員【  】人,除當然委員一人由事業單位指定擔任外,事業單位推選【  】人,候補【  】人,職工推選【  】人,候補【  】人,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本會定之。(註:未組織工會者,請參考本項)
本會委員改選事宜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完峻。
本會委員之選舉與罷免比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任期【  】年,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註:是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職,視需要自行決定)
第八條 本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第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第十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規章之訂定與變更。
  二、職工福利金之處分。
  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人員【  】人,由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
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
第十三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本會
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本會所負責保管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
益。事業單位如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職工。
事業單位如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第十五條   本會附設職工福利社。其所辦理之各項業務,以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
眷屬為受益對象。
本會職工福利社辦理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其組織章程另訂之。(註:未設立職工福利社者本條刪除)
第十六條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註:本條得視事業單位之需決定是
否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均應取具合法之憑證及完備會計記錄。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